6月25日,學前教育法草案二審稿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
有的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實踐中有的幼兒園突然關閉,未能妥善安置在園兒童,且拒不退還已交費用,嚴重損害學前兒童及其家長的合法權益,應對這類行為予以規(guī)范。對此,草案二審稿增加規(guī)定:幼兒園變更、終止的,應當提前六個月向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告,依法辦理相關手續(xù),妥善安置在園兒童。
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應當把保護幼兒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強化幼兒園校園及周邊的安全風險防范措施。草案二審稿采納上述建議,增加、完善相關規(guī)定:一是幼兒園應當及時排查和消除火災等各類安全隱患。二是幼兒園發(fā)現(xiàn)學前兒童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采取保護措施。三是發(fā)現(xiàn)學前兒童受到侵害等危險情形或者發(fā)生突發(fā)事件等緊急情況的,幼兒園應當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
6月26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學前教育法草案二審稿進行分組審議。
鄧秀新委員提出,為更好適應托幼一體化的發(fā)展趨勢,減輕家庭負擔,建議對草案二審稿第二條中的學前兒童年齡作出修改,將“三周歲到入學前的兒童”改為“入小學前的兒童”,并刪除第八十二條中的“招收二周歲以上三周歲以下的兒童”。
李紀恒委員說,民政部在調研中發(fā)現(xiàn),難以享受到普惠性學前教育是流動兒童、留守兒童權益保障中的難點問題,對此應予以高度關注,建議將草案二審稿第六條中的相關內容修改為“保障適齡的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殘疾兒童、流動兒童和留守兒童等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
巴音朝魯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三十八條主要從資格認定方面作出規(guī)定,建議增加醫(yī)護人員責任方面的內容。“這方面大家感受比較深,家長把孩子送到幼兒園以后,有一點頭疼感冒發(fā)燒,幼兒園首先就是給家長打電話,家長心里很著急。對此,建議加強幼兒園的醫(yī)護人員隊伍建設?!?/div>
鄭功成委員認為,草案二審稿第三條將學前教育定性為國民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這樣的定位不準確。幼兒園是保育為主、教育為輔,應當是兒童福利事業(yè),因此建議把“國民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刪掉,明確學前教育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yè),是國家增進兒童福利舉措,這樣更接近幼兒園事業(yè)的本質。
龐麗娟委員指出,當前我國各地的學校資源結構性問題仍然比較突出,城鎮(zhèn)特別是主城區(qū)的普惠性資源尤其是公辦資源仍然不足,還不能完全滿足人民群眾的入園需求。建議法律層面不要超越發(fā)展階段,只作原則性的規(guī)定。對此,建議將草案二審稿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促進適齡兒童方便就近接受學前教育”。
劉修文委員認為,草案二審稿作出的發(fā)展學前教育“以政府舉辦為主”的表述并不合適,原因在于“以政府舉辦為主”的做法可能不利于鞏固學前教育改革發(fā)展成果,不利于將有限的財政資金和資源用在“刀刃”上,無助于解決“入園難”“入園貴”問題。因此,建議刪除這一表述。“只要堅持公益、非營利的定位,慈善組織等社會力量,甚至民營企業(yè)也一樣能辦好學前教育,也能有效增加學前教育資源供給,并對提升學前教育質量有促進作用?!?/div>
冉博委員認為,草案二審稿第七十六條中的“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規(guī)定,懲戒力度十分有限,威懾力不夠。對此,建議將相關規(guī)定修改為“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編 輯: 張峻銘
責 編: 于浩